2023-10-27 阅读次数: 429
一、案例事实
王小九系某银行员工,在浦东支行担任现金业务岗(属营业网点柜员)。
入职一年后,单位根据经营需要,通知王小九开始内部轮岗,调派其去往浦西支行工作。但王小九不愿意,收到调令之后仍在原岗位出勤上班。
不久,单位向王小九发出《员工违纪警告书》,王小九拒签并仍不执行工作安排。根据单位《银行轮岗轮调管理办法》规定,“营业网点的柜员在同一部门且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一年,必须执行岗位轮换,柜员轮岗轮调期限为一年。”王小九入职时对该制度予以签收,后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存在拒不执行工作指令、旷工等情形)为由,向王小九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不久,王小九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单位安排王小九至其他支行轮岗是否合理?2、单位解除王小九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三、裁判结果
单位认为,公司明确规定轮岗管理办法,员工入职时也明确知晓该轮岗制度,其拒不配轮岗安排,旷工已达多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认为,公司未与自己协商一致就安排至其他支行轮岗,不但变更了工作地址,也未明确工作岗位,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机关认为,轮岗制度系公司合法制定并已公示,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应予以遵守。员工以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为由拒绝轮岗并无依据,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