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通过App选单配送与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3-10-27 阅读次数: 258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在线上发布业务承揽广告,李某于2021年1月23日线上与物流公司建立联系,被安排从事该公司在某市的部分货物运输工作。工作期间,李某通过物流公司在专用App上提供的货物运输信息进行选单,驾驶自己的面包车按照“当日达”“次日达”等标准分类收发货物,并将物流相关信息通过专用App上传至物流有限公司系统。物流公司按照每单80元的标准支付李某配送费。双方每天核对配送数量,按月结算支付费用。

2021年6月5日,李某要求与物流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果,遂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物流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与物流公司之间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可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应遵循“从属性”“要素式”的认定思路。本案中,物流公司在线上发布业务承揽广告,并将区域内货物寄送信息上传至专用App供承揽合作者使用。李某作为所在区域的多名网约司机之一,通过公司App自主选单进行货物配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物流公司安排李某承担配送任务并对其进行考勤管理。李某获得的配送费无底薪、无上限,是否工作、何时工作由李某自行决定,配送路线、配送数量亦由李某自行安排。配送货物虽有“当日达”“次日达”的标准,但这同邮件投递的时效要求相同,是社会认可、大众知晓的行业标准,并非物流公司的管理标准。因此,李某与物流公司未形成较强的组织从属性。

李某上传配送货物的相关信息以确保物流公司、客户均可查看货物,物流公司根据系统显示的配送数据计算核发李某配送费。因此,配送费是物流公司对李某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对价,双方未形成较强的经济从属性。综上所述,李某与物流公司体现了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承揽关系。双方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要素条件,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故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