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7 阅读次数: 619
王某在某营销策划公司工作,他主张在工作日及周六均存在加班的情况。累计加班共计 616.6 小时,但公司未向其支付过加班工资。
为此,王某提交了钉钉打卡记录。其中显示王某多次超过下班时间才打卡,且多次在休息日打卡但公司否认曾安排王某加班。为此,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钉钉打卡记录是考勤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但劳动者仅凭钉钉打卡记录,并不能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因为劳动者超过下班时间才打卡的原因并不具有唯一性,有可能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加班,也可能因为个人原因未及时离开公司。 钉钉打卡记录,无法直接证明延时打卡的具体原因、延时打卡期间是否提供劳动、有何工作内容, 必须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有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加班的具体工作内容等证据,才能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本案中,王某仅提供了钉钉打卡记录,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其也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因此,仲裁委没有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