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7 阅读次数: 632
张某2021年3月16日7点16分,张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摔倒。事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其中载明: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遇风掀起雨衣,遮挡视线,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致张某倒地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交警部门未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经医院诊断证明,张某左肩关节脱位并左腿小腿骨折。
后张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分析
张某上班行驶的路线系其固定上班路线,张某对路线沿途道路状况应当熟知。在风大雨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推行电动车或停车整理雨衣等措施,而其选择了继续骑行。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更不应当归责于天气的原因。故张某在事故中自身存在主要的过失,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承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劳动者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都是属于非本人主责,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虽然张某是前往公司上班的途中受伤,但并非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所以不能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