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7 阅读次数: 616
李某因担心公司存在用工歧视,在求职申请表中填写为已婚已育,且虚构子女信息。求职申请表中的声明约定:“如应聘者在申请表中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工作经历存在伪造情况,公司有权停止雇佣,公司对其欺骗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后李某怀孕且为首胎,公司得知后以李某虚报个人资料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自解除之日起与李某恢复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签订中的虚假陈述构成欺诈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依据。所谓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是否生育与其竞聘的岗位无关。公司并非相信了李某已生育的虚假陈述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李某因担心就业压力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故公司以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填写登记表时对生育状况做不实陈述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李某现处于产假期内,对其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