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7 阅读次数: 643
某商贸公司因经营需要公司整体搬迁,于是向王某发出通知,通知中一并说明如不能及时出勤,应按规定向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否则,公司按旷工处理。搬迁后,在公司的原有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均不发生任何变化。王某不同意去新地点上班,6月5日起未出勤。该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累计旷工 16 小时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6月22日,公司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指定王某于6月23日前到公司新迁办公地点上班,否则按旷工予以辞退处理。王某收到通知后,仍未去新办公地点上班。6月27日,公司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王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或注册地,属企业经营自主之权利。公司办公地址系在原瑶海区区域内进行变更,并未实质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公司己履行了告知义务,王某不出勤行为已构成旷工行为,公司依据《考勒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王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王某认为公司搬迁导致其工作距离过远(车程由20分钟增至1小时),在未与其协商工作地点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虽搬迁到新址后导致王某通勤时间变长,但并未显著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且此次搬迁为公司整体搬迁,并非调整个别员工的工作地点,王某在6月2日收到搬迁通知的情形下未在规定时间到岗、亦未办理请假手续,在6月23日收到《限期返岗通知书》后仍未到岗,其行为构成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