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10年后复发,公司该赔医疗费吗?

2022-12-07 阅读次数: 606

2011年,张三受伤。2012年,张三由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构成伤残。2013年,张三申请仲裁,当地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张三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21 年,张三再次做手术,又申请仲裁,要求 A 公司支付后续治疗发生的治疗费。A公司不同意支付。张三不服,遂诉至仲裁及法院。 

案例分析 

1、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后,考虑到伤残对劳动者日后的就医、就业及日常生活造成影响,故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金,其中包括针对后续医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张三被鉴定为伤残,后与A公司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则张三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张三已经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A公司亦不再负有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是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基本条件,如果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后,还可以再次向原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将永远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也与劳动者通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并以此获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立法目的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