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6 阅读次数: 1584
职场中,员工和老板的博弈发生在各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涉及员工的重大权益。正因为此,很多企业担心抓住劳动合同中的“把柄”而回避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那么,不签劳动合同,对公司和员工来说,到底谁吃亏呢?
一、如果是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如果是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1、公司难以留住人才
如果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说走就走,无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向公司书面通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公司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
2、公司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主张的口头约定试用期往往无效,可能导致公司虽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后果
3、公司需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并不能免除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公司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就是公司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5、公司难以保护商业秘密、难以进行竞业限制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公司往往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公司要对员工进行竞业限制也是同样的道理。
6、可能导致被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被迫”与员工签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公司利益将造成更大影响。
可见,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中,根据我国目前劳动立法,企业往往较为被动。一旦产生劳资争议,企业拿不出重要依据即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诸多不利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