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7 阅读次数: 2298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公告期: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31日
地址:丽水市人民路615号(商会大厦11楼)
邮编:323000 联系人:吴海平 联系电话:2091231
传真:2091240
关于调整市本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直各有关单位、莲都区人力社保局、莲都区财政局、莲都区税务局:
为切实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实生育人员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发放,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0号)、《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丽政发[2006]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8月1日(属期)起,市本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至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