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2 阅读次数: 14552
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此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可申领这些补贴
《实施意见》指出,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在贫困乡镇、村建设一批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就业扶贫基地等就业扶贫载体,扩大就业容纳能力,及时收集和发布用工信息,帮扶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的,可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可享这些政策支持
积极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及时开展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引领等创业帮扶。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场地租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带动更多贫困劳动力就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各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要优先为自主创业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所,按规定给予房屋物业水电费减免。对积极安排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吸纳农民工等人员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评选范围。
各贫困县至少与一个省内外劳务输出地区签订劳务合作协议
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依托京津对口支援机制,结合省内结对帮扶机制,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着力提升劳务协作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各贫困县至少与一个省内外劳务输出地区签订劳务合作协议,10个深度贫困县在落实京津冀及省内区域间劳务合作各项协议的基础上,积极拓宽劳务输出渠道。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或劳务输出带头人有组织输出贫困劳动力外出就业的,各贫困县要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针对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的,结合实现就业情况,可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各贫困县要与劳务协作方开展区域劳动力供求信息分析发布、常态化交流磋商、联合培训和招聘等方面加强合作,畅通贫困劳动力输出渠道,提升劳务协作成效。输出地人社局要准确掌握有意愿外出就业贫困劳动力的求职意愿和就业需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与问题,做好劳务输出的组织发动。输入地要根据就业需求,开发一批管理规范、岗位适合、待遇较好的企业岗位。有效提高人岗匹配率,确保输出人员输得出、留得住、收入稳。企业接受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吸纳当地贫困劳动力享受同等政策扶持。
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贫困劳动力就业
统筹开发专岗托底安置就业。《实施意见》要求,各市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规定,积极协调林业、水利、交通、扶贫等部门,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类扶贫专岗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各贫困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要合理确定就业扶贫专岗开发的数量,进一步健全就业扶贫专岗管理办法,明确岗位设置条件,安置人员范围,岗位吸纳和退出的具体办法,要保证进的来、稳得住、效果好。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等资金开发公益类扶专岗,按照贫困劳动力就业。对那些年龄大、通过市场确实难以安置、无法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要予以托底安置,要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贫困劳动力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
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坚持就业导向,瞄准贫困劳动力可就业的岗位,开展针对性职业培训。实施引导性培训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积极性,激发就业脱贫的内生动力。分类实施针对性培训,对贫困户中的“两后生”,组织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40岁以下的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采取“岗位+技能+贫困劳动力”的培训模式,重点开展适合市场需求的技能培训,做到全覆盖;对40岁以上的,拓宽培训领域,鼓励和引导从事一产中的二三产业。在培训专业设置上,根据贫困劳动力自身特点和就业方向,围绕京津冀劳务协作和劳务组织化就业需求因岗定培。在组织形式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培训、弹性培训、上门培训等方式,开展进乡镇、进社区、进家庭等“点对点”精准培训。在培训重点上,对吸纳就业能力较强的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服务等产业,加大培训力度。对培训合格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培训期间食宿交通费补贴。对就读技工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支持其顺利完成技工教育并帮助其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