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 ——话说居民养老保险

2017-04-19 阅读次数: 4910

【参保范围】

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方式】

按自然年度缴费。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参保人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或指定的银行卡(存折)内。参保人若需调整缴费档次,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

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家庭成员等缴费困难群体。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缴费年限】

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的年龄确定缴费年限。

45周岁(含)以下】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46~59周岁】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年满60岁】未享受城镇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自愿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最迟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办理此类人员的补缴手续。

【参保登记】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需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重度残疾人】

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的标准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在缴费期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从办理代缴登记手续的次年起,每年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代缴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足15年。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凡已过待遇领取年龄,又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及资助的总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缴费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按年缴费给予补贴,缴费即补。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以及中断缴费的)也给予缴费补贴。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缴费档次

100、300

500、600、800、1000

1500、2000、2500、3000、4000、5000

缴费补贴

30

60

100

【待遇领取】

基础养老金=150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其中,重度残疾人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账户储存额/170

【丧葬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相关人员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