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2020-02-10 阅读次数: 2686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及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

  1.对于已领取待遇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在疫情期间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在疫情结束前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2.在疫情期间,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或城乡居民待遇领取申请的,经审核后,养老金从达到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年龄的次月起支付并补发。

  3.疫情期间已受理但需补件的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若采取预发的,应按照全省统一标准预发。即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按我省最高一档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800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一按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预发放。预发放养老金与实际计算的养老金差额从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多扣少补。

  4.因受疫情影响延期申报缴费,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疫情结束3个月内办理全员补缴的,补缴后按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5.2019年失业保险补缴申报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

  6.在疫情发生期间,对于未能及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经审核后,失业保险待遇从符合申领时间的次月起支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相应的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事先做好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取得他们支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充分运用闽政通APP、福建12333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要宣传引导城乡居民通过“福建居民养老保险”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支付宝生活号和小程序办理各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确无法通过网上办理的,城乡居民可电话联系各经办机构或人员,通过手机拍摄、网上传输必备材料等电子化渠道申办业务,待疫情结束后补齐相关材料。

  要抓住当前不少地区的群众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闽人社文〔2020〕16 号文相关规定,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对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参照闽人社文〔2020〕16 号文“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工伤认定等保障工作”执行。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延期申报职工参保登记的,凡参保时间在疫情发生期间的,允许将首次参保时间向前更改,并做好备注。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中断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

  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暂缓安排劳动能力专家现场鉴定

  为阻断疫情传播,省级和设区市劳动能力专家现场鉴定暂缓安排,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相应顺延。

  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不能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其申请鉴定的法定时限可以按照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之日起的15日内计算,并在此时限内由本人或委托人来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理窗口正式办理申请手续,包括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等。

  在疫情影响期,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打电话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点、或寄出申请邮件的邮戳时点、或在政务网办理网上申请的时点,可以计算为申请鉴定的申请时效。在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之日起,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可以再由本人或委托人来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理窗口正式办理鉴定申请手续,包括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等。

  七、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的倡议书、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APP、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