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2 阅读次数: 6456
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日前发布《关于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自2018年1月1日起,原按1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10%。
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应据实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按规定申报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0号)。记者查询相关通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缴费基数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请核定后给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