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5 阅读次数: 2254
一、关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一)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除上述类型单位外,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一)根据闽人社发〔2020〕2号文件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按照统计等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及其分支机构认定大型企业,其他参保企业原则上认定为中小微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二)对未列入统计部门大中小微企业划分统计的金融业和铁路运输业企业,根据《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按照闽人社发〔2020〕2号文件规定,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确认划型。
(三)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立或新参保的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总机构情况等信息并提交《企业划型承诺函》(见附件)作出划型承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对象适用规则和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四)企业类型一旦划定,原则上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参保单位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重新确定政策适用类别。其中涉及大型企业变更为其他减免类别的,须报送省税务局审核,会同人社、统计、财政等部门确认后执行。
三、关于减免流程
务部门优化申报项目,增加必要的校验,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免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
四、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对实行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2020年2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按上述规定办理退费;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企业意愿和选择,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五、关于缓缴处理
(七)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统筹外转移等业务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费款属期在缓缴期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缴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六、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由税务部门在征收环节直接减免。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原则上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无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的,可依据《工程招标中标标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核定;非公开招标的工程,可依据经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文件或项目立项许可材料、工程造价预算书等材料核定。
七、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省本级)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地区,执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可支付18个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下调,并执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对适用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其减免额应在阶段性降低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后的应缴额基础上予以计算。
八、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费款属期为减免政策执行期内,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缴费部份仍应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2%进行转移。
九、关于减免期间的风险防控工作
各地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十、关于减免政策效果统计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联合审定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情况。具体统计工作按照人社部社保中心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印发的相关通知办理。
十一、关于减免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来源:福建社保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