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8 阅读次数: 12099
深人社发〔2020〕7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等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现就疫情期间我市企业社保费(含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下同)延期缴纳和医保待遇享受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正常缴费
疫情期间企业社保费原缴费方式不变,社保部门按月从企业的缴费银行账号托收社保费。
二、企业延期缴费
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向社保部门报备后,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报备及延期缴费方式如下:
(一)报备时间及方式
报备时间:
1.2020年2月26日(含当日)前报备的,2月至疫情解除月不托收;2月26日至2月29日报备的,3月至疫情解除月不托收。
2.2020年3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月,每月26日(含当日)前报备的,报备当月至疫情解除月不托收;每月26日后报备的,视为次月至疫情解除月不托收。
报备方式: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ipub.sz.gov.cn/hsoms/,下同)后,系统会自动弹出报备信息,企业如实申报,系统即时反馈报备结果。
(二)延期缴费方式
1.延期托收。报备成功后,社保部门暂停从企业的缴费银行账号托收社保费(已托收到账的除外)。疫情解除后第3个月,社保部门从企业的缴费银行账号托收延期缴费期间的社保费。
2.网上自助缴费。报备成功后如有需要缴费的,企业可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使用“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功能自助缴费,或致电社保分局(管理站)由社保工作人员协助托收社保费[各社保分局(管理站)联系电话见附件]。企业可于社保费所属月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的任一工作日(9:00至17:00)办理自助缴费。
(三)注意事项
1.疫情期间,企业人员新增参保、停保、社保险种变更、缴费工资变更等信息变动,仍须及时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中申报,同时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疫情期间,企业受疫情影响未及时报备导致社保费托收到账的,可向社保部门申请退费。职工在退费所属时段已享受社保待遇的,其社保费不予退费。
3.延期缴费期间,企业如有职工申请办理养老待遇核准、跨省转移接续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或职工发生涉及需享受工伤、失业、医疗或生育待遇情形的,须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单独为其办理缴费手续。
三、企业社保费补缴及退费
疫情期间,企业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给职工申报参保的,从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可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申请为职工补缴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时间段的企业社保费;未及时给职工申报调高缴费工资的,从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可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申请补足职工社保费。补缴和补足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个人权益记录(不带补缴标识)。
疫情期间,企业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给职工申报停缴且已缴交社保费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向社保机构申请退费。职工退费所属时段已享受社保待遇的,其社保费不予退费。
四、告知职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请各企业务必将本单位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申报、缴交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五、医保待遇相关事项
疫情期间,报备成功企业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含生育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规定直接刷卡记账;未报备成功且未托收到账企业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个人先行垫付,企业补缴后职工个人可凭票据等相关材料到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退费补记账,或到我市各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企业补缴到账后,医保部门按规定划拨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金额,企业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
特此通知。
附件:各社保分局、管理站疫情防控期联系电话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