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7 阅读次数: 639
张某于2021年4月17日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公司日常记账工作,公司财务总监因工作需要将公司账户的账号、密码告诉了张某,且事后并未修改密码。6月29日,张某遭受网络诈骗致使公司损失三十多万元,事后向公安机关报警。2021年7月14日,某商贸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公司财产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重大过错遭受网络诈骗,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应先申请劳动仲裁。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被骗,给用人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赔偿的,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本案属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的用人单位财产损失。该纠纷虽然与劳动报酬给付、劳动合同解除等典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不同,但基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损害的事实源于张某履行职务行为,且发生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本案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