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2 阅读次数: 677
案 情 简 介
王某自2020年12月24日起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他与一家网约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内容为按公司及公司合作方的要求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服务;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基本工资2020元/月,按实际出勤天数核算。同时,该公司司机手册规定,网约车司机在出勤日需要满足日在线时长≥8小时、每日早晚高峰期在线时长≥4小时,否则认定为出勤异常,不予计算基本工资。
2021年6月17日,王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当日其流水541.4元,接单数23单,完单数21单,在线时长12.02小时,高峰期在线时长3.84小时,计费时长6.08小时,服务时长8.19小时。公司认为其没有满足每日早晚高峰期在线时长≥4小时的要求,属于出勤异常,不予计发该日基本工资。
王某申请仲裁,要求返还2021年6月17日的基本工资。
处 理 结 果
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案 件 分 析
本案中,王某2021年6月17日的出勤情况为在线时长12.02小时、高峰时长3.84小时,而且根据其流水、接单数、服务时长等,也可推测出王某当日正常提供了劳动。
公司刻板地套用司机手册规定,仅因高峰期在线时长距公司要求差10分钟,就认为考勤异常,不计发该日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抹杀了王某当日的正常劳动,将王某认定为旷工,这与事实不符,构成了克扣工资。这样的规定也是不合理的。
因此,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作者:强纪栋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