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8 阅读次数: 699
案例
石某生前是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死亡。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下班后仍在处理工作。
2020年10月19日,石某的配偶田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25日,人社部门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宇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限期对其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来源:深圳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2022年5月26日刊
评析
本案中,该名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确定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时,不能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
本案中,石某上班时的工作方式是通过微信对接同事、接洽客户,下班后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态。事发当天,石某从上班开始至其突发疾病倒地,持续在微信处理工作,具有连贯性,应认定视同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改变了传统的劳动形态和工作模式,微信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讯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因此,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也应当立足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作出公平公正、兼顾劳动者权益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