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2019-05-07 阅读次数: 2774

[宁夏]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就降低自治区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区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工伤保险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低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其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在巩固和完善我区已有的“制度统一、待遇统一、基金使用统一、基金预算统一和经办管理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基金收缴、统一基金支付、统一基金管理,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在2019年9月30日前实现全区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2019年,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金上解比例提高至3.5%。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自治区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降低社保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区)要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要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按时足额支付。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