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8 阅读次数: 3562
参保女职工生育二孩后,按照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产假50天,这50天是否享受生育保险津贴?
答: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
参保女职工生育二孩后增加产假50天属于地方奖励性产假,因此这50天产假不享受生育保险津贴。但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因此,参保女职工生育二孩增加产假50天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由工作单位发放。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1)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或者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