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7 阅读次数: 2151
伤残津贴
调整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
注意!伤残津贴的调整对象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金额
每人每月增加163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例子
1.李某,贵港市某单位在职3级伤残职工,2017年3月起每月在贵港市社保局领取伤残津贴2000元。调整后,2018年月伤残津贴增加163元,金额调整为2163元。
2.王某,贵港市某单位在职4级伤残职工,2017年9月起每月在贵港市社保局领取伤残津贴1260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增加163元后为1423元,因低于贵港市2018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450元,2018年月伤残津贴金额调整为1450元。
生活护理费
调整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
调整金额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567 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053 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1540元。
调整后低于原领取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按原生活护理费标准领取。
例子
1.陈某,贵港市某单位职工,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017年11月起在贵港市社保局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1800元。调整后,2018年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月2053元。
2.黄某,贵港市某单位职工,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017年在贵港市社保局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1600元。调整后,生活护理费为1540元,因低于原领取数额,2018年仍按照每月1600元的原标准领取。
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金额
每人每月增加58元。
例子
韦某,工亡职工供养亲属,2017年4月起在贵港市社保局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1000元。调整后,2018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58元,领取数额为1058元。
工伤保险待遇补差
调整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一级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
注意!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退休时没有工伤保险基金补差待遇的,不在调整范围。
调整金额
工伤保险基金补差金额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例子
周某,退休前在贵港市社保局每月领取伤残津贴2500元,2017年10月退休核定养老保险待遇为每月2000元,工伤保险基金每月补差500元。本次调整后,2018年工伤保险基金补差金额增加55元,调整为5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