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7 阅读次数: 2757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参保人所在公司合并之后,是否还能享受工伤带有呢?我们通过案例来分析。
案例直击:杨某于8月15日在工作时右胳膊不慎被机器挤压挫伤。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杨某参加工伤保险。9月初,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与同行业的另外一家公司合并。9月末,杨某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杨某找到合并后的新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新公司称,工伤是在公司合并之前发生的,拒绝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本案中,原公司未为杨某参加工伤保险,杨某发生工伤后,合并后的新公司理应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合并后的新公司以工伤发生在公司合并之前为由,拒绝支付相关工伤待遇是错误的。因此,合并后的新公司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43条、第62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九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就算公司合并了,我们该享有的工伤待遇还是会有的,大家要懂得维护自身利益。更多社保知识,可免费咨询0757-867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