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开始补发30天奖励性产假生育津贴

2018-07-31 阅读次数: 2643

目前,我市已经开始奖励性产假生育津贴补发工作,此次补发对象是2016年1月1日(含1日)后生育子女,2018年7月31日前申请的,且已享受台州市区生育津贴待遇,但未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机关事业生育女职工不属于此次补发对象。2018年8月1日起申请生育待遇的,均按新待遇标准发放。

本次补发的生育津贴,于2018年8月1日后,由用人单位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窗口打印补发人员清单,核对无误盖公章交回审核窗口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先拨付至女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的银行帐户,再由用人单位将生育津贴待遇补发给生育女职工,个人不需申请。各用人单位必须确保及时足额补发到位,不得截留、克扣。

如果生育女职工已与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通知女职工本人到原单位领取补发的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目前已注销的,可由本人持身份证、银行卡向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生育津贴待遇补发申请,审核通过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生育奖励假待遇补发至女职工本人银行帐户。

补发的计发标准按女职工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计发基数标准补发30天。例如——李某,2016年10月01日剖宫产一子,2017年7月份来申报生育津贴待遇,假如她生育时所在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为4200元,按当时剖宫产享受113天的假期计算,那么当时已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为(4200/30)*113天=15820元。

现在补发的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基数,仍按计发当时使用的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来计算,即4200元,那么现在可以补发的生育津贴为(4200/30)*30天=4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