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服务指南

2018-06-29 阅读次数: 13614

一、申报材料

根据申报项目及人员身份的不同,提供以下材料,所提供材料除特别注明原件外,其余材料均须提供复印件:

(一)女职工生育(顺产/难产),提供材料:

1.《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一式两联);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再生育证》或《生育登记证》;

3.《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出生后死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死亡证明);

4.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5.疾病诊断证明;

6.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原件;

7.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8.属于失业女职工的,还需提供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职工失业证》以及本人社保卡原件;

9.属于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企业女职工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相关材料以及本人社保卡原件。

(二)女职工流(引)产,提供材料:

1.《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一式两联);

2.结婚证;

3.出院记录(出院小结)(未住院的提供门诊病历);

4.疾病诊断证明;

5.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原件;

6.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7.属于失业女职工的,还需提供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职工失业证》以及本人社保卡原件;

8.属于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企业女职工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相关材料以及本人社保卡原件。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复通)、皮埋术,提供材料:

1.《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一式两联);

2.结婚证;

3.出院记录(出院小结)(未住院的提供门诊病历);

4.疾病诊断证明;

5.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原件;

6.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7.属于在领失业金女职工的,还需提供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职工失业证》;

8.属于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企业女职工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相关材料。

(四)女职工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住院),提供材料:

1.《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一式两联);

2.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3.疾病诊断证明;

4.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原件;

5.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章);

6.结婚证(限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单病种提供)

7.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8.属于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企业女职工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相关材料。

(五)女职工妊娠期内先兆流产(住院),提供材料:

1.《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一式两联);

2.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3.疾病诊断证明;

4.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原件;

5.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6.属于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企业女职工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相关材料。

(六)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生育待遇:

1.《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联);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或《再生育证》等证件材料;

3.生育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出生后死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死亡证明);

4.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5.疾病诊断证明;

6.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原件;

7.男职工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8.结婚证;

9.男职工配偶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无就业证明材料原件;

10.男职工配偶本人因在参保地缴费月数不足未享受参保地生育保险待遇的,提供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参保地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原件;

11.男职工配偶本人身份证。

(七)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流产待遇:

1.《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联);

2.结婚证;

3.出院记录(出院小结)(未住院的提供门诊病历) ;

4.疾病诊断证明;

5.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原件;

6.男职工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7.男职工配偶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无就业证明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