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范

2019-05-17 阅读次数: 3322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柜面业务操作,方便窗口人员办理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范》予以修订。

一、业务分类

(一)单位缴存登记

(二)个人账户设立

(三)汇缴

(四)补缴

(五)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六)缴存基数调整

(七)个人账户转移

(八)个人账户合并

(九)信息变更

(十)缴存比例变更

(十一)单位注销登记

(十二)单位缓缴

(十三)个人缴存冲销

(十四)单位未分配资金退回

(十五)集中封存户

二、审核要求

1、所需资料齐全;

2、表单填写清晰、准确,签章正确;

3、缴存业务原则上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人员办理。

三、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单位缴存登记

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统称。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附表一);

(2)单位依法设立证明文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单位设立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等);

2、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下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3、为便于管理一个缴存单位宜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户。

4、单位账户设立后,符合条件的应签订《托收协议》,确不符合托收条件的应自主送缴。

(二)个人账户设立

个人账户是指中心设立的用于记载和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明细账户。

所需资料:

(1)缴存人登记清册(附表二);

(2)设立账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月缴存额中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汇缴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均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5、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中心通知的当年最低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中心通知的当年最高缴存基数;

6、最低缴存基数为当年人社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基数为当年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7、已销户(未满一年)职工再次在同一单位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补缴销户所提款项。

(三)汇缴

汇缴是指单位按月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所需资料:

汇缴变更(缴存)清册(附表三)

注意事项:

1、单位当月无人员增减变化、基数调整的不填报汇缴变更(缴存)清册,可直接汇缴核定,待扣划或自主送缴。

2、单位当月有人员增减变化、基数调整的填报汇缴变更(缴存)清册,办理相应业务后进行汇缴核定,待扣划或自主送缴。

(四)补缴

补缴是指单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所需资料

补缴清册(附表四)

注意事项:

1、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需为职工办理补缴:

(1)新增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职工因故少缴、逾期缴存、缓缴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要补缴的

(4)职工错提住房公积金后需要补缴的。

2、新增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和单位职工因故少缴、逾期缴存、缓缴的,当月补缴额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月缴存额;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要补缴的,补缴额和汇缴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月缴存额;

4、补缴起始时间超过单位设立或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之前的不予办理;

5、当年补缴可在网厅办理,以前年度的需在柜台审核办理。

(五)个人账户封存、启存

1、个人账户封存

封存是指因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变更为暂停缴存状态。

所需资料:

汇缴变更(缴存)清册(附表三)

注意事项: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需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1)职工退休的;

(2)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账户在原单位未转移的;

(5)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单位应当自上述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转移手续。

2、个人账户启封

启封是指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恢复为缴存状态。

所需资料:

汇缴变更(缴存)清册(附表三)

注意事项: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需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启封:

(1)职工与单位恢复中断的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2)职工因工作调动转入新单位后准备正常缴纳的。

(六)缴存基数调整

1、年度基数调整

所需资料

(1)缴存基数调整清册(附表五)

(2)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本

注意事项: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当年7月按照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进行汇缴;

(3)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时,不再重新核定。

(4)其他注意事项以当年单位基数调整通知要求为准。

2、日常基数调整

所需资料:

缴存基数调整清册(附表五)

注意事项:

(1)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需为职工办理日常基数调整:

① 因单位填报错误造成职工缴存基数错误的;

② 职工工作调动,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

(2)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状态的不予办理个人基数调整。

(3)缴存基数调整还应符合个人账户设立注意事项中的规定。

(七)个人账户转移

1、本中心内部账户转移

所需资料:

(1)个人账户转移证明(附表六)

(2)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办理此业务待转移职工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

(2)由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个人账户转移证明》。

2、异地账户转移

按异地转移接续操作规程办理

(八)个人账户合并

所需资料:

1、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附表七)

2、合并账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缴存职工在同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有两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办理此业务;

2、缴存职工在不同单位有两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现办理转移再办理此业务;

3、未合并前不能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4、由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

(九)信息变更

1、单位信息变更

所需资料:

(1)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八)

(2)变更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缴存单位所属行业、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供“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即可办理。

2、个人信息变更

所需资料:

(1)缴存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九);

(2)变更信息职工身份证;

(3)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职工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登记有误或变更的需办理此业务;

(2)应本人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登记表》;

(十)缴存比例变更

1、提高缴存比例

所需资料:

缴存比例变更登记表(附表十)

注意事项

(1)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高于12%,

(2)每年只能提高一次缴存比例且应在年度基数调整之前。

2、降低缴存比例

所需资料:

①缴存比例变更登记表(附表十);

②经公示后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出具的单位降低比例决议原件

③职工工资表(上一年12月及当月或上月工资表)

④当月和上一年年度财务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注意事项

①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报;

②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需再次申请。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恢复缴存比例;

③企业无工会组织或无条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需提供单位2/3以上职工签字同意的证明文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

④降低缴存比例须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⑤因开户时错误登记缴存比例且未进行汇缴的,提供《缴存比例变更登记表》可予以办理修改。

(十一)单位注销登记

所需资料:

1、单位注销登记表(附表十一)

2、 注销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1、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需办理注销登记:

(1)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

(2)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

(3)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

(4)缴存单位因其他原因办理全员账户转移的。

2、注销证明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文;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因其他原因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缴存单位因其他原因办理全员账户转移的,提供单位注销申请。

3、办理注销登记时,单位无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单位归集户余额为零,住房公积金账户下应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去向明确。

4、对于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空户(户下无缴存职工归集额为零)失联或联系后拒不办理注销手续且空置一年以上的,经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注销登记表注明原因并加盖分中心、管理部印章)。

(十二)单位缓缴

所需资料:

1、缓缴申请表(附表十二)

2、经公示后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出具的缓缴决议

3、当月和上一年年度财务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4、职工工资表(上一年12月及当月或上月工资表)

注意事项:

(1)申请条件:因单位严重亏损造成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且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申请缓缴须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3)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企业,需再次申请;

(4)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需补缴欠缴部分;

(5)企业无工会组织或无条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须提供单位2/3以上职工签字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

(十三)个人错缴提取

所需资料:

1、《个人错缴提取申请表》(附表十三)

2、入账单据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当事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申请表中错缴情况说明详实,单位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当事人必须到场签字确认。

(十四)单位挂账资金退回

所需资料:

1、《单位挂账资金退回申请表》(附表十四)

2、缴款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五)集中封存户(由归集管理科管理)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单位需注销,中心对这部分职工的个人账户进行集中管理,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账目的准确、完整。

转入所需资料:

1、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2、缴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印章)

3、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证明

注意事项:

1、办理时单位应无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2、职工身份信息应准确无误。

以上缴存业务所需资料中未注明复印件的,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加盖公章。

本规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的操作规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