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9年度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9-06-20 阅读次数: 8086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19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交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19年6月15日起实施,7月31日结束。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自2019年7月1日起,各单位应以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19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6599元,依据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66397÷12×3=16599)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3984元。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20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对外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162元。

各单位应如实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心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进行抽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定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9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12%(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讨论通过,并经我中心审核,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不低于5%),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缴存额均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个人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两部分相加后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六、基数调整业务流程

2019年年度基数调整工作统一采取网上营业厅申报,操作方式,流程如下:

1、各缴存单位须在2019年6月住房公积金汇缴核定、入账后方可调整当年缴存基数。

2、各缴存单位有比例调整的还须在缴存基数调整前办理完缴存比例调整。

3、单位在网上营业厅进行单位年基数调整工作,调整完毕启用新基数核定缴存7月份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