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7 阅读次数: 3650
一、起草背景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也是改善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积极贯彻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精神,及时转发并结合温州市区实际进行微调,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38号)。
三、主要内容
从2019年1月1日起,为我市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2019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
今年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其中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标准为: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为: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计算养老金增加额。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予以适当倾斜:201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四、超时限调整说明
温州市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年度设定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即每年1月至6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依据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采用上上年度的标准,每年1月至6月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其待遇是与上年度7月至12月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持平。因此为确保在同一社保年度办理退休人员待遇平衡,对于每年1月至6月办理退休人员,予以比照上年度7月至12月期间退休的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额从其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