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与处置——上海某物流公司与金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4-01-08 阅读次数: 564

基本案情




金某入职A公司,担任副经理,主要负责采购,后A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B公司,B公司被C公司兼并,A公司更名为上海某物流公司,金某原先在的采购小组及总经理办公室均被撤销,后双方多次协商变更岗位,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故上海某物流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由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工作年限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海某物流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行使解除权引发的纠纷,重点审查是否满足三个条件:

1.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 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3. 双方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合意。既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又要避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