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欲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拒赔工伤赔偿?法院:缺乏法律依据!

2023-11-28 阅读次数: 401

小李是一名钢筋工

工作中发生了工伤事故

公司与其签订赔偿协议

放弃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

后又以显失公平为由拒赔

公司这样做违法吗?

一起来看看详细情况!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

小李入职某路桥建筑公司

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也未为他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十几天后

他在施工中不慎发生工伤事故

住院治疗期间

公司为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

住院125天后,小李出院

公司与他协商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

约定:“双方均同意就小李所受伤害不再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由公司一次性支付50万元作为本次工伤赔偿的了结,该费用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全部损失。”

事后

公司以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显失公平为由

决定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内容

小李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全部损失5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公司表示

本案系工伤事故,属于劳动争议,小李理应提起劳动仲裁,而非直接起诉,故其诉讼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驳回。

再者,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时,小李尚未认定工伤,亦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无法确定其真实损失。双方协商时,小李告知公司其构成七级伤残,公司因过于相信小李所述未予核实,但之后了解到小李所受伤害根本构不成七级伤残。

鉴于小李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约定的赔偿金额远超其应当赔偿数额,故该赔偿协议因显失公平且公司受到欺诈应当予以撤销。

小李认为

该赔偿协议是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公司法务人员起草拟定的,也是公司要求与其签订的,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不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

此外,签订该协议时,其手臂残疾,陪同其签字的母亲是白发苍苍目不识丁的老太太,根本不可能导致公司处于危困状态,更谈不上欺诈。

其本人曾经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不予配合,不给盖章,并要求私下解决,其本人也愿意尽快解决工伤赔偿事宜,这才有了签订赔偿协议的前提,故请求法院判如其所请。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双方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具有判断能力,且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处于危困状态。赔偿协议显示,双方均同意就小李所受伤害不再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现公司以需要工伤等级鉴定、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反悔,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因公司未履行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民事权益,对小李的逾期后的利息请求应当予以保护。据此,法院判决公司给付小李赔偿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每月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律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是公司与员工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后反悔,员工主张赔偿是否需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本案中,双方已就小李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等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并签署调解协议,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按照协议履行,小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作为普通民事案件予以审理并不无当。

二是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赔偿协议因显失公平以及公司受到欺诈而签订赔偿协议的理由是否成立。

根据案情,双方系在小李出院后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公司对小李当时的状况是明知的。同时,公司在小李未进行工伤残疾等级评定的情况下,按照小李提供的费用明细,同意按七级伤残对其补偿50万元,公司虽认为显失公平,受到欺诈而签订,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在双方达成协议后,拒绝按照协议履行,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当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