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劳动关系,为啥也能认定工伤?

2023-11-28 阅读次数: 392

2021年9月

某工程公司作为发包方

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将工程项目进行劳务分包

后张某承包部分木工工作

2021年9月2日

张某雇佣王某从事木工工作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10月11日8时许

王某在施工中不慎坠落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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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6日

王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确认

其与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驳回

2022年6月15日

王某又向当地人社部门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2年8月24日

当地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并向工程公司和王某送达

后工程公司认为其与王某

从未建立劳动关系

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不服当地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遂将当地人社部门和王某

一并诉至法院

请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

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

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

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

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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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

受害职工与工伤责任主体之间

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

必备前提条件之一

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

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具体到本案中

工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自然人张某进行施工

而王某系张某聘用的职工

且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

故在此前提下

当地人社部门受理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依程序并调查核实后

认定王某为工伤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工程公司要求撤销该认定书的理由

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工程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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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涛  

荥阳市法院行政庭庭长  

在现实生活中

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

再由“包工头”另行雇佣劳动者

进行施工的情况比较普遍

这些雇佣的劳动者与建筑公司之间

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旦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

发生事故造成伤亡

容易出现劳动者维权难的问题

此时法律法规对一般情况作出补充

规定违法发包的建筑公司

承担用工责任

相关部门依法对劳动者

进行工伤认定

使其能够享受工伤待遇

既能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又是坚持为人民司法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