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2 阅读次数: 699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的通知》(佛人社〔2023〕10号)
2023年7月1日起
佛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
缴费标准有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
1-7月已按旧基数核定缴纳的将按规定补差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46元,上限调整为26421元。 二、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上限调整为26421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维持1900元不变,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234元。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上限调整为26421元。 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8月起按新基数上下限核定征收,1-7月已按旧基数核定缴纳的将按规定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