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7 阅读次数: 493
在一些法定节假日期间,有很多劳动者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可面对员工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一些用人单位以已安排补休、属于值班为由拒绝。这些理由能成立吗?
虽已安排补休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
2021年国庆节假日期间的10月1日至3日,公司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要求林女士等13名员工照常上班。可当林女士等领取工资时,却并未看到加班工资。公司的答复是事后已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每人的实际休息天数并没有减少,林女士等自然无权索要加班工资。
【点评】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安排补休后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只限于休息日,不包括法定休假节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0月1日至10月3日的国庆节假日是法定休假节日,因此,本案中公司安排补休的方法无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以值班之名安排加班要付加班工资
【案例】
2021年国庆节假日期间,一家公司要求许女士等员工照常生产经营。大家本以为可以获得加班工资,岂料,事后公司却以只是安排大家值班而非加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点评】
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却并不相同。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进行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如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负临时性的、与员工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对于值班,员工的确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只需支付值班津贴。
加班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导致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形。公司要求许女士等在国庆节假日照常生产经营,无疑当属加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作者:颜东岳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