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小课堂】来宾市生育保险待遇问答

2022-07-28 阅读次数: 1128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一)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两险合并后统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生育政策规定。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什么?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是什么?

(一)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流产、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四、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是什么?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参保女职工生育增加的地方奖励性产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五、生育津贴支付的对象是什么?

(一)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得重复享受

(二)按0.3%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六、其他人员享受什么生育待遇?

(一)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来宾市生育保险待遇咨询电话:

来宾市医保中心待遇科:0772-6622982;

来宾市兴宾区医保中心待遇股:0772-6405640;

象州县医保中心待遇股:0772-4369534; 

武宣县医保中心待遇股:0772-5225000;

忻城县医保中心待遇股:0772-5511100;

金秀瑶族自治县医保中心待遇股:0772-6218273;

合山市医保中心待遇股:0772-891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