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单位还有这些义务要履行!

2018-06-29 阅读次数: 3309

1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各地的地方立法一般均规定在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有些规定是企业和员工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比如上海),有些可在3日内或5日内结清(比如广西、河北、浙江),但不得在下个工资支付日再支付。

2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3职工因工受伤的,需支付伤残补助金

在员工离职时单位和工伤基金应足额支付员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发放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者和绝症的劳动者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的100%。”

4办理退休手续

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男干部60,工人55;女干部55,工人50岁),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退休人员审批花名册并携带认识档案到社保局初审,初审通过后再到地方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政务大厅审批,审批需要公示一周,公示满后将公示表加盖工会、监察和人事部门的印章再到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政务大厅审批,审批后将审批表送社保局,次月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

5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6退还扣押劳动者的财物及证件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存放在单位的财物或者证件返还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和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法律责任。

7出具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证明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8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终止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后,因劳动行政部门未处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加付赔偿金的,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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