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3 阅读次数: 2101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3〕1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规定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跨统筹地区调动,或者其所在单位跨统筹地区整建制转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对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未达到转入地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不再要求其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50号)规定在省本级办理退休、且退休时未参加省级直管单位或其他市、县(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3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