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建设领域实行“ 先参保,再开工”,农民工再添“保护伞”

2018-07-31 阅读次数: 2070

你知道吗?为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从今年起,我市所有各类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都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做到先参保,再开工。

提问,什么是“按项目参保”呢?

“项目参保”,就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不能提交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为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那哪些人可以“按项目参保”呢?

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方式参加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那怎么“按项目参保”呢?

缴费方式

(一)各类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到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并定期申报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二)缴费标准。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按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的1.3‰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项目总造价追加的,应按照追加款的1.3‰补缴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建筑施工企业或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建资格,可以向社保局申请退还按项目参保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三)按项目参保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注:工伤保险有效期,从施工企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期限为该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有效期限。

还有还有,发生工伤后怎么办啊?

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

(一)新增或临时变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其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的48小时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由用人单位在30天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施工企业或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还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咨询。

梧州市社保局:梧州市新兴三路63号(劳动保障大厦四楼)。咨询电话:6029811(参保)、6029121(工伤待遇)、3817255(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