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2020年起正式合并实施

2019-07-26 阅读次数: 4834

两项保险明年起正式合并实施

广西将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区财政厅、区卫生健康委、广西税务局联合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今年12月底前完成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各项工作,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 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按照市级统筹的原则,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广西经济发展水平的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参保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

《实施方案》明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统筹地区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各市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同时,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各市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基金实际结余并入职工基本医保基金。

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实施方案》还明确,合并实施后,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协议内容中增加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同时,要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确保职工生育期间待遇不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统一经办管理,进一步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及时结算。

在职工生育待遇方面,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