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9 阅读次数: 4623
最近,
不少退役军人和未就业随军配偶到社保局咨询,
现已退役、转业到地方后,
如何办理部队服役期间或未就业随军期间的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今天社保君就给大家一一解答!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等文件规定,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主管部门。根据部队移交的档案经审核可计算为工龄,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退役军人和未就业随军配偶在部队期间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人员范围
1.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在地方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接续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2.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后,需将部队的社保关系转入地方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接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提供材料
1.退役军人:身份证原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基金转移凭证》或《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
2.未就业随军配偶:身份证原件、《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办理流程
1.以上两类人员到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账户回执或联系函;
2.部队根据账户回执或联系函将相应资金汇至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
3.如部队已将资金清退给个人的,个人需凭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回执或联系函,把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中。
4.资金到账后以上两类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关系转入。
5.部分军人在退役时部队直接将资金转入安置(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可直接提交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确认资金到账后办理关系转入手续。
办理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