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工伤补偿协议不公平,劳动者可撤销协议

2019-07-11 阅读次数: 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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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搬运工,去年在一次搬运货物时,从楼梯上摔下来受伤。在他治疗过程中,公司和他协商签订了一份工伤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承担刘某当时治疗所花费的全部医药费,并支付1万元补偿,此后双方再无纠纷。刘某因为急需用钱就签了协议。

但是今年年初,刘某经过复诊发现,自己的伤势比较严重,后期还需要一大笔医疗费,而且经过咨询,像他这样的伤势,如果认定为工伤,应该获得的补偿比公司支付的钱要多。

刘某想知道,他能否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之前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

本案中,员工在搬运货物期间摔倒受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积极主动申报工伤,而是通过达成民事协议的方式解决各自的诉求。

但是,由于员工当时是迫于压力签订协议,其本应通过工伤认定享受更高的伤残等级待遇,因此该工伤补偿协议属于显失公平的协议,员工可以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一年内行使协议的撤销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中如果该物流公司已经为员工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应当积极主动地申报工伤,以分散企业用工风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果物流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不应当通过诱导、欺骗的手段让员工做出看似“自愿”的行为,否则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