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4号)将于2017年4月30日到期。为继续规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现将《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家庭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且已支付房租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范围为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上月及以前月份的房租。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已支付房租扣除补贴后的金额。
二、市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已支付房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2.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
(二)职工及配偶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每月房租低于1980元(含1980元)的,按实际房租核定提取金额;每月房租高于1980元的,按1980元核定提取金额。提取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
(三)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按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规定
(一)职工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其他规定。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职工租房期间进行上门核实,发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用于租房,或租赁住房未用于自住的,职工应全额归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2022年4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