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以互助合作为基础,遵循“存贷结合、先存后贷”原则,通过提供低息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帮助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截至2016年底,天津市已累计为91.9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职工购房融资的首选途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购房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单位与个人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为职工购房形成一定的资金积累,降低购房压力。以天津市2016年数据为例,职工购房支付首付款等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共计51亿元,人均一次性提取账户内积累的住房公积金8.8万元,大幅减轻了职工购房筹措首付款等的压力。
二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可大幅减少利息支出,减轻还贷压力。以天津市2016年数据为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平均贷款期限18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25%,按揭贷款年利率为4.9%,等额本息偿还贷款,据此测算,职工月可节省利息支出513元,18年合计可节省利息支出11万元,可大幅降低职工总购房支出,提高住房消费能力。
三是职工购房后,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减少当期现金支出。以天津市2016年数据为例,偿还贷款本息共计提取住房公积金298亿元,人均年提取金额为1.9万元,可大幅减少职工还贷期间即期现金支出。
四是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对购房的贡献度较高。根据天津市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对购房的贡献度逐步提升,再配以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可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
五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紧紧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天津市2015年、2016数据为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笔数分别为106181笔、111399笔。公积金制度支持保障性基本住房需求,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量较为稳定,平抑了房地产市场波动,可稳定职工心理预期和价格,抑制投资和投机行为,营造理性住房消费氛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