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9 阅读次数: 9439
乌党办发〔2020〕9号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七条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政府,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七条措施》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3日
乌鲁木齐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七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促进全市经济平稳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工作目标
全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疫情对首府经济运行带来的影响,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一手抓防疫、一手抓经济,安全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做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奠定基础。
二、具体举措
(一)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2.7%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超过5.5%和30人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的,可申请返还50%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今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6月,对全市所有中小微企业全额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今年上半年,减半征收工程项目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市工程项目企业可暂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缓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今年全市企业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最低可降至5%;上半年可缓缴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
5.租用国有经营类单位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中小微企业,免除其今年上半年租金。各类民营企业经营单位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房产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6.对全市中小微企业,今年上半年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占道费。对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延期2个月缓缴相关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9月30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照今年实际纳统工程量比重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国家电网乌鲁木齐分公司、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新疆燃气集团,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7.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给予增购设备投资的20%补助;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增加产能,加速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对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市财政全额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单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的生产企业,不提高产品增值差价且完成合同约定量的,按政府采购合同实际落实额度给予1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如已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贴息政策,应合并计算。(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8.设立150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对承担收储任务或销售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粮油肉菜储备企业、批发市场、蔬菜直销点、超市、便利点,因受疫情影响额外增加人工、住宿、装卸等费用的,按最终核算结果给予一定财政补贴。疫情防控期间,鼓励电商企业开展无接触式送货服务,允许部分品牌餐饮企业进行线上销售。设立1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对示范企业(国家级、自治区级)、大中型规模电商企业的平台运营、技术开发、快递配送等方面给予补贴;对小微电商企业在房屋租赁费用、快递配送等方面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邮政管理局)
9.疫情防控期间,驻乌银行金融机构对全市所有中小微企业一律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贷款利率下浮10%;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由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0.今年上半年,全市融资担保机构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并给予10%的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1.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完成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上市补贴3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上市办)
(三)稳定就业扩大人力供给
12.今年4月30日前,对疆内外来乌工作的务工人员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中:疆外来乌务工人员按照500元/人标准发放;疆内其他地州市来乌务工人员按照300元/人标准发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3.用工企业应统一组织疆外和疆内其他地州市的员工通过公路、铁路、民航等方式返乌,用工企业提出来乌人员的数量、时间、接送地点,由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协调车辆开展点对点的转运工作,财政负担转运费用。按照《乌鲁木齐市企业复工复产指南》,企业复工复产后,来乌外地务工人员由所在企业负责集中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按50元/人·天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费由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14.今年疆内外大中专毕业生(含高职院校、技校)来乌实习的,按照600元/人·月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给其所在企业600元/人·月伙食补贴,毕业生享受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享受补贴期间,给予毕业生所在大中专院校(含高职院校、技校)100元/人·月的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全面促进社会有效投资
15.今年3月10日至4月10日举办线上房交会期间,实施商品房契税全额财政补贴政策。今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建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的监管比例减半,并对存量重点监管资金按50%比例一次性拨付给开发企业。(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6.今年房地产项目新成交土地的出让价款缴纳方式由3∶5∶2调整为3∶3∶4;挂牌已成交且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作为违约行为,不计收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待疫情解除后签订出让补充合同,由受让人及时缴纳已到期的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17.继续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按照“网上办”“零见面”的原则开展远程审批服务和电子招投标,审批时间由原有的120个工作日压缩至70个工作日。今年上半年,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允许边开工建设边补办手续;对重点开工的项目,可容缺受理、先办后补,允许复工复产企业非关键性材料容缺受理。(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乌鲁木齐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区(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力推动落实,确保各项措施高质量完成。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应对疫情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决策,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宣传,抓好贯彻落实。各责任单位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措施、时限,简化工作流程,提高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
(三)严格督促检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督查部门要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严明纪律规矩,严防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坚持问题导向,启动问责机制,严肃查处抓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作风不实、不担当、失职渎职的行为,确保各项举措要求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2020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