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告

2018-06-22 阅读次数: 5308

为加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等文件规定,市人力社保局结合我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形成了《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面向全市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18619日至2018624日期间,以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人力社保局。

特此通告。

 

 

2018619        

 

(邮箱:tj_zhiyenianjin@126.com

 

 

 

 

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合理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职业年金基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三条 根据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需要,设立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组成,主任由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各部门分管局领导担任。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宏观政策出台、工作机制设立和调整、违规问题处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定期听取投资情况汇报,并对职业年金基金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管。

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做好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组织推动相关工作落实,开展对外联络和宣传等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市人力社保局3人、市财政局2人、市金融局、市教委、市卫计委、滨海新区政府各1人。主要负责建立评选标准及规则,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选择、更换受托人。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保中心,承担相关事务工作。

第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集体决策、月度报告等工作制度,确保科学决策、有效监管。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需用印时由市人力社保局代章。

 

第三章  基金归集与账户管理

第五条社保中心采取招标形式,从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选择、更换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归集账户)托管银行,委托开立归集账户。归集账户托管协议应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实行全程托管。职业年金征收机构会同归集账户托管银行,按照单位缴费、个人缴费等信息对职业年金基金缴费等收入进行账实匹配后,由归集账户托管银行将职业年金缴费等收入直接划入归集账户。

第七条 本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单位缴费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根据实账积累部分投资收益率确定记账利率,按月计息;记账部分按规定需要做实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做实后支出;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职业年金记账部分逐步做实。其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职业年金计划采用份额法计量,按月定价,实行多计划统一收益率。代理人在各计划之上,设立全市职业年金统一计划,并在多个计划中,指定一个计划的受托人、托管人兼任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审核人、计算人。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受托管理的计划同时负责职业年金待遇发放、清算、转移、退费等支出,该计划的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指定的收款账户直接发放职业年金待遇。

第九条 代理人应综合考虑职业年金基金规模、缴费增量、计划及组合规模、运营效率及有效竞争等因素,研究提出计划设置和资金分配的建议,及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应综合考虑各自受托计划的实际情况,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科学设置投资组合。每个职业年金计划中,可以设置标准投资组合、专门投资组合和受托直投组合,除受托直投组合外,其他投资组合不得少于3个。如果受托人选择设立受托直投组合,其分配比例不得超过本职业年金计划分配基金净值的10%。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组合设置政策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应按照双向、自主的原则,在代理人的统一组织下,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受托人选择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招标方案应报代理人备案。

第十二条 与受托人在同一集团的投资管理人,在该受托人受托管理的计划中,投资管理的分配比例不得超过该计划分配基金净值的30%。一名投资管理人最多可以管理本市职业年金计划的2个投资组合,且2个投资组合不得属于同一计划。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政策进行调整。

 

第五章  管理费

第十三条 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费包括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托管人的管理费为基本管理费。基本管理费与所管理的基金规模挂钩,绩效管理费与所管理的基金规模和收益率挂钩。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费具体标准,由评选委员会经招标询价、协商后,在受托管理合同中进行明确。

第十四条 基本管理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绩效管理费按月预提,按会计年度支付。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各受托人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解释职业年金相关政策和行业动态,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及受益人咨询,定期向代理人反馈服务情况。

第十六条 鼓励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为本市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专业、优质服务。

 

第七章  业绩考核

第十七条 代理人应建立长期稳健投资理念,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拟定并适时调整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政策,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代理人应建立对受托人的绩效考核制度,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投资收益、风险控制、服务保障等,绩效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管理费计提挂钩。受托人对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实施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报代理人备案。代理人应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各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及管理费计提、资金分配等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其他事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2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