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工伤职工先康复后鉴定

2021-02-03 阅读次数: 9864

近日,福建厦门出台《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打破原有工伤康复费用每人6000 元/月的封顶标准, 按实际康复项目结算。《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临床治疗完成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向市劳鉴委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申请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需进行康复治疗。《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列入:在工伤医疗期内,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进行康复治疗的;其他情形经确认需进行康复治疗的。

很多工伤职工完成治疗后,还具有康复价值却没有及时进行康复,导致错过了最佳康复期,不仅给职工本人带来伤害,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办法》遵循“医疗与康复并重”和“先康复、后鉴定”原则,工伤职工在治疗阶段具有康复价值的,可由就诊协议医疗机构的康复专家直接签署初步康复意见,先行进入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工伤职工应在入院后3 个工作日内向市劳鉴委提出康复确认申请,市劳鉴委出具正式康复价值确认结论。经确认不具有康复价值的,康复机构应当立即终止康复治疗,已发生的相关康复费用按照工伤医疗费相关标准予以核定。